墓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02-16
广州正果万安园墓位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广州正果万安园(以下简称"本园")是广州合法经营性公墓、五大合法安葬华侨暨港澳台同胞遗体业务的公墓之一。为加强本园墓位及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特订立《广州正果万安园墓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所指的墓位包括本园范围的户外土地穴位、石塔骨灰格位、壁楼骨灰格位和室内骨灰格位等。
第三条:本园墓位由广州达观实业有限公司负责管理,使用本园墓位时,除国家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二章 墓位购买与申请使用
第四条:本园为用户有偿提供墓位、墓体修建、安葬逝者骨灰、骨骸、遗体及相关配套设施与服务。凡申请使用本园墓位者,应首先成为本园墓位权益人(以下简称"权益人"),即持有本园发放的《公墓安葬证》或《万安园商品权证》(以下统称为 "墓位权证")。
第五条:未持有本园墓位权证而需使用本园墓位的用户,应先行在本园购买墓位,购买时需凭购买人身份证及下列逝者证明中的任意一种: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迁葬证明书。
第六条:购买人需购买本园传统特墓区或艺术特墓区墓位时,须另行与本园签订《墓位认购补充协议》,约定特别事项。
第七条:购买人一经购买本园墓位,即成为本园墓位权益人,权益人不得退货,更不得转让(法定继承者除外)。
第八条:己持有本园墓位权证的用户申请使用时应备齐以下证明文件:
1、权益人身份证。如权益人本身就是逝者(仅限本园历史遗留投资客户),则申请人应出示与权益人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的证明文件。
2、墓位权证及认购书、发票等。
3、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骨灰安葬时还必须提供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入粤安葬证》。
第九条:若权益人委托他人代办申请使用,代办者须同时出具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以及权益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等证明文件,必要时还应出具公证书。
第十条:墓位申请使用时,权益人或代办人应至少提前15天与本园相关部门联系相关事宜。使用手续必须在安葬前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墓位申请使用时,权益人或代办人须提供逝者正确姓名、生卒年月以及逝者与权益人之关系等资料。
第十二条:权益人或代理人申请使用本园墓位时,应留下真实的、可联系的个人完整资料。权益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若有变更的,应及时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墓位权证到本园更改资料。如权益人留下虚假、无效或无法联系的通讯地址和电话以及上述资料变更未及时告知本园而导致本园有重大事项需通知权益人却无法通知的,所产生的后果由权益人负责。
第三章 墓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本园之任何墓位,权益人必须一次性缴交20年护墓管理费,否则本园有权拒绝权益人使用,管理费收费额度按权益人交费当日本园之收费标准计。
第十四条:本园之使用管理费涵盖园区公共绿化养护、环境清洁维护、公共设施保养、全天候保安护卫、每年春秋公祭大典等费用,不包括家祭礼仪服务、建墓现场管理、墓位个体绿化、碑铭刻字、开封作业、改装、墓碑或墓饰品(包括来龙、后土、石狮、石香炉、石花瓶、石烛台、瓷像等,下同)更换或维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为尊重地方民俗,本园墓位一经使用,权益人不得要求调换墓位位置。
第十六条:为尊重逝者,本园墓位禁止安葬宠物(除公司重新规划宠物专区外)。
第十七条:本园墓位除安葬或安放逝者骨灰(骸、遗体)和必需的骨灰(骸、遗体)器具外,权益人不得利用墓位安放易燃、易爆和易腐等危险物品、贵重物品以及其他不适宜保管的物品;否则本园有权将上述不适宜保管的物品从墓位中清除。
第十八条:本园每类墓位分别有统一的规格,除本园特别承诺外,原则上每墓限葬两具骨灰(骸)、或一具遗体。如墓位面积允许,可适当加葬,但每加葬一具,须向本园交纳一定的加葬费。
第十九条:使用本园墓位时,骨灰盒(罐)、骨瓮或棺木须符合其相应墓穴的内装规格。
第二十条:本园壁葬、楼葬类穴位的铭板、框架内外,除本园统一的装饰外,权益人均不得擅自更改或添加饰物。
第二十一条:本园所有墓位的墓碑、铭板以及墓饰品,均由本园统一制作并安装。本园原则上不受理权益人自带的墓碑、铭板以及墓饰品等。
第二十二条:本园草坪葬和其它局部区域的墓位碑体均有统一规格和式样。凡是统一碑型区域的墓碑,权益人不得要求使用其它型号的墓碑或擅自更改墓碑。
第二十三条:本园同一区域的墓位均规定有同一的墓碑朝向,权益人不得强行要求本园改变某一墓位的朝向。
第二十四条:使用本园户外穴位时,安葬骨灰或骨骸的墓穴深度不超过一点八米,如有特别的例外,须经本园许可并由本园收取一定的建墓工程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园自选碑型区域的墓位,除艺术墓碑外,碑体高度不得超过1.39米,同时应兼顾左右周邻的墓碑高度,并须按本园统一规划预留墓道,否则本园不予受理建墓。
第二十六条:本园所有墓位碑文内容由权益人自行提供,但碑文字数原则上不超过60个字符。
第二十七条:使用传统特墓或艺术特墓区域时,须严格遵守本园与权益人签订的《墓位认购补充协议》中约定的相关事项,权益人不得要求本园变更相关内容。如在建墓施工中因客观实际状况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则须征得本园同意。
第二十八条:本园每一个墓位在建墓工程完毕后,权益人或权益人指定的代办人应会同本园相关工作人员对己建完毕的墓位进行验收,并在该墓位建墓业务单签认。
第二十九条:本园所有的己建墓位,从权益人或权益人指定的代办人验收签认后的第一日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如一年内发生地基下陷或墓碑、墓饰品、碑文等发生自然脆裂或褪色,本园予以保修。保修期满如需维修的,本园将向权益人收取相应的维修费。
第三十条:本园墓位一经使用后,权益人不得私自维修或开封;若有维修或开封之需要,权益人则必须向本园出示其本人身份证、墓位权证并提出书面申请,缴交相应维修或开封费用后,方可由本园工作人员进行。但凡遇本园举行重大祭典或其它重要活动时,则停止一切维修或开封作业。
第三十一条:安葬或安放于本园之骨灰盒(罐)、骨瓮,如需迁出本园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本园出示权益人身份证、墓位权证以及相关单位的接收证明,提出注销使用书面申请并缴清相关开封手续费后,方可迁出;迁出时,如权益人己向本园缴交的墓位管理费尚未满期限的,本园不予退还。如权益人日后若需使用原墓位,须重新办理使用申请手续。
第三十二条:如发生以下事由,本园可自行决定临时调整骨灰(骸)安放位置:
(1)为保证权益人安放骨灰(骸)的安全;
(2)为骨灰(骸)安放地维修或改建;
(3)权益人违约;
(4)因本园不可预见或政府行政命令等不可违抗的原因,导致本园必须调整骨灰(骸)安放位置的事由。
第三十三条:因下列情况造成骨灰(骸)丢失或墓位损毁的,本园不负赔偿责任: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骨灰(骸)丢失、墓位损毁的;
(2)权益人未办理手续私自开封取走骨灰(骸)或造成墓位损毁的;
(3)权益人因祭拜等原因临时领走骨灰(骸)期间造成骨灰(骸)丢失、损毁的;
(4)权益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私自利用墓位安放易燃、易爆和易腐等危险物品、贵重物品等不适宜保管的物品,本园在清除上述不适宜保管的物品时导致权益人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安放的骨灰或骨骸损毁),本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权益人安放的上述不适宜保管的物品或以其它方式造成其他第三方安葬或安放的骨灰(骸)、墓碑损毁时,若本园因此被追诉遭受损失,权益人应予以赔偿;
(5)墓位管理费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内,权益人仍不向本园续交管理费的,视同权益人将其所安葬或安放的骨灰(骸)的处置权交由本园自主处理,权益人对本园处理其所安葬或安放的骨灰(骸)的方式不得有异议;
(6)其它因权益人的原因造成骨灰(骸、遗体)丢失或墓位损毁的。
第四章 园区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园开放时间为每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五时,非开放时间除因举行安葬仪式外,其他外来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在园区内逗留。
第三十五条:本园每日早晚有焚音颂扬、专职人员上香服务,并提供二十四小时安全护卫,全天候环境及清洁保持等服务。
第三十六条:本园每年除举行春秋两次大型祭典外,还会不定期扩大举行公祭典礼。本园举行大型祭典时,均提供专车接送逝者家属来园祭拜,但本园将适当收取一定的交通成本费。
第三十七条:本园可根据逝者家属需要举行祭祖礼仪。如逝者家属需自行举办,应事先向本园申请场地并缴交场地费后,由工作人员安排举行。
第三十八条:本园提倡文明祭拜,严禁烟火。墓位区及公共场所一律不得随意燃放炮竹、燃烧香烛、金箔、某币或其它祭祖品,若有需要只能在指定地方进行,祭拜后须自行清理场地;如祭拜时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祭拜者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本园内不得擅自摄影录像,若有特殊需要,须向本园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条:本园为庄严清静之场所,故任何进入本园者必须衣冠整洁,并不得在园内大声喧哗嘻戏或随地坐卧,不得触摸文物、图像、装饰物等。
第四十一条:凡遇重大祭祖节日或活动日,本园将实行交通管制,安排祭拜者分批分时分段进入祭拜区域,并对交通工具的停放进行严格管制,祭拜者必须配合并服从本园的交通指挥。
第四十二条:逝者亲友前来本园祭拜时,必须服从本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如有不满意之处,可作相关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为广州达观实业有限公司。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如有修改,则另行通告。
广州达观实业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一月一日